刘姓兄弟触犯了法律,必然受到法律的严惩,而他们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偷窥并拍摄录制光盘敲诈勒索的行为,更引人深思。
随着文明的进步,现代社会给了公民更为清晰的空间界定——在什么情况下,个人的事也是他人的事;在什么情况下,个人的事仅仅是他自己的事,别人无权干涉。引至法律的范畴,也产生了“隐私”的概念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》第四编第七章《隐私权》中的第二十五条就规定,自然人享有隐私权,包括“私人信息、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”;第二十六条规定:“禁止以窥视、窃听、刺探、披露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。”可见,未经本人许可,以隐蔽的方式窥视他人的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是违法的侵权行为。
随着科技的进步,高科技微型摄录设备在市场上比比皆是,给个人隐私带来了威胁。当道德的防线无法抵御偷窥的欲望时,法律,就成了最后的底线。我国《刑法》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:“非法生产、销售窃听、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,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”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:“非法使用窃听、窃照专用器材,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”
然而,立法也会遇到一些问题,比如新实行的民事证据规则对偷听、偷录证据是不予排除的,这造成了偷听、偷录的违法性难以界定。诚然,对偷听、偷录证据的采信可以节约司法成本,但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。要真正重视公民隐私权,关键是应该禁止侵害这种权利的行为本身。